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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19-05-16 17:16     (访问:)

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兰州城市学院学校奖学金(以下简称学校奖学金)。为做好学校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是我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费来源由学校出资,主要从学校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的5%中支出。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校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初审;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奖学金评选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 获奖等级、金额及比例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奖学金额度分别为: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1000元。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一等奖学金占总人数的2%,二等奖学金占3%,三等奖学金占15%,总评定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获奖比例为占学院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各学院可在年级、班级之间统筹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定原则、依据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奖优原则;

 (三)宁缺毋滥、不予递补原则。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以《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修订稿)》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体质测试合格;

 (七)审核后达不到相应比例的,不再递补。

  第十条 参评学生在评选当年或评选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学校奖学金:

 (一)有违规、违纪现象的;

 (二)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现象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

 (四)体育成绩、体质测试不达标者;

 (五)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为负分者;

 (六)评选当年或评选期间所在宿舍卫生通报批评次数达到3次者。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奖学金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组织评定。由学生工作处下发学校奖学金评审通知,各学院向班级下达分配名额,各学院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

(二)学校奖学金依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及本人成绩,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班提出初步获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

  (四)各学院须将本学院拟获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在本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异议人应实名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学生工作处督促或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及时反馈;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组织获奖学金的学生按要求填写有关材料,将汇总表册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分类成册,以学院为单位书面(含电子文稿)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

   (六)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奖学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各学院在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在学校审核后存在明显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将在下一年度核减该学院的评定总比例。学院在学校奖学金评定中发生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所在学院并报学校按《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以活动费、班费等为由要求获奖学生上缴奖学金的;

   (三)将奖学金分配给其他学生的。

   第十四条 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填写《奖学金登记表》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发放表于按规定时间一次性划拨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凡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的一学年内,一旦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其获奖证书与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兰州城市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兰州城市学院非师范类学生奖学金》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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