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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2019-05-16 17:04     (访问:)

 

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与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中认定与认定结果有错必纠、动态微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主体责任

第四条 我校实施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和主体责任制。学校各层级责任人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及各班班主任、学生资助工作专干,学生资助工作专干具体负责资料的报送工作,小组组长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八条 各班级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宿舍舍长及学生党员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推荐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A类)、困难(B类)和一般困难(C类)三个档次。

    第十条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A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烈士子女 ;

    2.孤儿;

    3.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4.家庭被地方政府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本人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6.多个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7.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8.其它家庭特别困难者。

第十一条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B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学生父母一方下岗,且按政策享受国家低保的城镇家庭学生;

    3.来自国家级贫困县或省级贫困县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伤残,没有固定收入者;

    5.家庭人口较多,劳动力缺乏而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

    6.本年度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突发事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

    7.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第十二条 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C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存在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奢侈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2.擅自在校外租房;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参与校园网贷者;

5.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6.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比例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40%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实行集中认定与动态微调管理,各学院每学年调整或变化人数比例应控制在上一年度库内人数的30%以内。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班级评议小组。上年度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及其复印件),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及其复印件。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班级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初步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提交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重新认定,最终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难,要切实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尊严。同时,必须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家庭隐私及信息不外泄。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审核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各学院网站主页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公示。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和合理途径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确定建档

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和《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审批完成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六章 认定时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9月份开学初,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核实工作。认定结果只在当年度有效,下一年度仍须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再次认定。

第七章 资格复查

    第十八条 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按程序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扩大虚报。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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