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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19-05-16 17:00     (访问:)

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评选。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由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成员;

(五)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课程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15%——30%以内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C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有违规、违纪现象;

(二)未完成注册手续;

()有课程不及格现象;

(四)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

(五)有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四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依据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等额分配评选指标。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各学院的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小组成员由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学工办主任、学生资助工作专干、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组织各学院开展国家奖学金申报和初审工作。学校按规定时限完成评审。

(二)学生根据办法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定小组评议后报学院。

(三)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从基本评选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四)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评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及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时限由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上。学校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院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档案。获奖后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学院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中发生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所在学院并报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以活动费、班费等为由要求获奖学生上缴奖学金的;

(三)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给其他学生的。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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