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
 
外国语学院授课、听课、调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9-05-15 23:11     (访问:)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时发现、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我院授课、听课、评课管理办法。

一、授课

1.任课教师要遵守教育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课堂上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要举止端正、文明,不散布有悖于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上课时关闭手机,严禁在课堂上吸烟。

2.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明确教学任务,制订好教学进度计划表,做好教学课件,提高教学的质量,按教学大纲按时完成所规定的教学内容。

3.教师授课时必须备齐教材、教案(或讲义)、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

4.教师应刻苦钻研教材和教学方法,不断进行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

5.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明确难点和疑点;板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注意使用合理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能力。

6.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书面作业并批改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听课

1.听课人员:学院领导、督导组成员、教研室主任、教师及其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2.听课性质

1)检查评估性听课:根据各种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要求组织的听课,目的是检查了解某课程或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该性质的听课一般不通知任课教师。

2)研究针对性听课:针对某门课程或某位教师进行的听课,目的是研究、改进、提高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艺术等。

3)示范观摩性听课:针对具有鲜明教学特点的课程、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新开课教师、新进教师进行的听课,目的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听课次数

1)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不少于12次。

2)教研室主任一般每学期应听本教研室每位任课教师一次课,总数不少于12次。

3)教学督导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4)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包括公开课和观摩课等)。

4.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听课时,即可以选择理论教学环节,也可以选择语音室课程。

2)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听课人员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一堂课结束前不得提前退出教室。

3)听课人在课间要注意与学生交流,从侧面了解学生意见。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听课结束后要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意见。

4)每次听课结束后均需填写听课记录 。

5.其它要求

1)院领导及教师要将听课记录本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交各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查阅后交办公室存档。

2)听课制度有利于提高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质量监控的积极性,有利于强化师生员工的教学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请听课人员认真参与听课,提高质量意识,将该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调课

1.严格按照每学期教务处下发的课程表进行教学,教研室以及任课教师非特殊原因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代课。

2.教师因事、因病(急病除外)确定不能上课时,要严格按程序在前一天办理好调课单。首先教师本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自行调好课,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批签署意见,到教务处处长同意并签意见,交教务处运行科存档。

3.调整后的课程必须按照调课单上的时间按时完成补课工作,并要求学生在补完课后在调课单上签字,之后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本办法若有与学校有关文件不符或本办法没有涉及而学校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以学校规定为准。(201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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