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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稿)
2019-05-16 17:10     (访问:)

2017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奖惩体系,本着严格要求和人文关怀相结合的原则,使纪律处分切实起到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籍管理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纪律处分是指学生因违反《兰州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兰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兰州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等制度受到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12个月,到期学生按条件申请解除。

第四条 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的考察工作,负责建立解除纪律处分考核档案,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除纪律处分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受理学生因日常行为规范方面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的处分,教务处受理学生因违反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五条 解除纪律处分适用于以下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六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处分后无违纪现象;

(二)受处分后无不及格课程;

(三)制定并遵循改错成长计划;

(四)考察期内向班主任主动递交2次以上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五)班级民主评议2/3学生同意。

第七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附加条件

(一)在道德风尚方面有突出事迹;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三)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四)在学科竞赛上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五)在文体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六)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七)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八)获得其它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一)申请解除警告处分须满足基本条件;

(二)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处分除满足基本条件还须满足附加条件中之一项;

(三)申请解除记过处分除满足基本条件还须满足附加条件中之二项;

(四)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除满足基本条件还须满足附加条件中之三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

(四)纪律处分解除后再次违纪;

(五)毕业学年受到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遵循以下解除程序:学生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鉴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解除纪律处分考核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二)改错成长规划;

(三)思想汇报材料;

(四)《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单》(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

(五)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需要装入档案的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定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发文予以解除,学生所在学院、档案馆、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生所在学院收到解除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办法》(兰城〔201669号)同时废止,其他关于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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